#時事熱點頭條說#
原題 | 短視頻制作過程中使用音樂作品所涉及的復制權、攝制權和信網(wǎng)權的認識、區(qū)分和適用 作者 | 鄭莉 皮民柱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編輯 | 布魯斯 前言在當今短視頻為王的媒體傳播時代,短視頻制作時基本都會使用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以加強效果,短視頻制作過程中背景音樂授權問題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其中涉及到的復制權、攝制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區(qū)分與適用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本文將試圖通過概念的分析并結合具體的場景,對音樂作品在視頻制作過程中的使用所涉及的上述權利的區(qū)分做出初步的探索。 一、短視頻的性質認定是使用音樂作品授權的前提短視頻平臺是一種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的迅速發(fā)展而長大起來的流量聚合平臺。平臺內部龐大的用戶群體在短視頻平臺上分享各種精彩的視頻內容。在短視頻的創(chuàng)作和分享中,有部分短視頻屬于對生活的簡單記錄,但同時也有部分短視頻經歷了包含劇本創(chuàng)作、剪輯、合成等復雜工序在內的創(chuàng)作流程。針對短視頻創(chuàng)作中高質量內容頻出的情況,在2020年《著作權法》修改的過程中,立法者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的方法攝制的作品”這一名稱修改為了“視聽作品”,希望將短視頻等內容納入到強度更高的著作權保護之中。[1] 短視頻的作品構成特點使其內部分為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兩種作品表現(xiàn)形式。所以,在考慮短視頻制作過程中如何正確獲得音樂作品的權利授權之前,首先要對視頻作品性質先進行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的歸類。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即視聽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p> 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的區(qū)分直接關系到法律對相關視頻的保護強度。通常來說,世界各國普遍認為視聽作品可以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但錄像制品只能受到鄰接權的保護。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來看,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的定義并無太大分別,對二者的區(qū)分主要是出于對其獨創(chuàng)性的考量。一般來說,視聽作品包含了劇本創(chuàng)作、導演、拍攝、剪輯、合成等步驟,創(chuàng)作工序較為復雜,作品獨創(chuàng)性較高;而錄像制品多為對畫面和聲音的簡單記錄,即使相關的畫面和聲音能夠體現(xiàn)出拍攝者的選擇,但是拍攝者對于相關拍攝的畫面及伴音的創(chuàng)作空間較小,獨創(chuàng)性較低,因而對其的保護只能采取鄰接權的模式。在厘清短視頻中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并存的二元結構后,筆者將分情況討論短視頻在使用音樂作品所涉及的三種主要權利進行如下分析。 二、屬于視聽作品的短視頻使用音樂作品攝制權與復制權的區(qū)分與適用如上文所言,若認定短視頻屬于視聽作品,涉及到將音樂作品合成到原視頻作品中需要授權的問題。具體到我國《著作權法》的語境之中,這主要涉及到攝制權和復制權的區(qū)分與適用問題?!吨鳈喾ā返谑畻l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復制權為“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shù)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guī)定攝制權為“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從法律條文上看,復制權中的“錄音、錄像”等制作作品的方式和攝制權同樣規(guī)定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同質性。因而在短視頻使用音樂作品的情形之中,需要得到攝制權的授權抑或是復制權的授權,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等與陳曉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之中,法院認定,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和藝動公司未經著作權人陳曉因許可,在《九層妖塔》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遲到》原曲歌詞80%以上,旋律基本沿襲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侵犯了陳曉因的復制權?!哆t到》隨同《九層妖塔》電影拷貝,被復制成多份提供給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陳曉因的發(fā)行權。將《遲到》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固定下來,侵犯了陳曉因的攝制權。[2]在“北京好樂無荒文化有限公司與湖南愉快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湖南廣播電視臺等未經許可在節(jié)目中讓歌手演唱未被許可使用的歌曲《你的答案》,其未經許可將涉案歌曲拍攝為視聽作品的行為構成對攝制權的侵犯。[3]在“呂燕衛(wèi)與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糾紛案”中,二被告作為《2018中國好聲音》綜藝節(jié)目的制作者、著作權享有者,未經原告許可,在節(jié)目中組織選手公開演唱音樂作品《莫尼山》,法院認為被告該節(jié)目攝制為獨立的視聽作品并在相關平臺播放的行為侵犯了音樂作品《莫尼山》的攝制權。[4] 在“李志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中,原告李志主張綜藝節(jié)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制作者侵犯了原告對音樂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攝制權。對此法院認為,攝制并非單純通過攝像機將作品固定在載體,而是制片人、導演、編劇、攝影等共同參與進行影視作品的創(chuàng)作的過程。本案中,綜藝節(jié)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制作者攝制該綜藝節(jié)目的過程中組織歌手公開表演音樂作品《天空之城》并進行拍攝,音樂作品《天空之城》僅是該綜藝節(jié)目的一個構成元素,該節(jié)目制作者并非是將音樂作品《天空之城》拍攝成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故該綜藝節(jié)目的制作者并未侵犯原告對音樂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攝制權。[5] 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將攝制權理解成“將作品納入到被拍攝作品之中的權利”,而有的法院則認為攝制權的客體必須是“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而不包括音樂作品。 這實質上涉及到攝制權和復制權如何區(qū)分的問題。欲判斷背景音樂在電影、電視劇和其他視聽作品的使用處于何種權利的覆蓋范圍,應當厘清攝制權與復制權的本質區(qū)別。攝制權的本質是一種演繹權,即對作品進行演繹并利用由此形成的演繹作品的權利,其形成的演繹作品需要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對原表達進行發(fā)揮在那并使得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表達與之融為一體。[6]演繹權和復制權的不同之處在于,被復制的對象和原作品或原作品的片段保持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其所呈現(xiàn)的效果對原作品沒有實質性的改動,原作品得以孤立的存在;而演繹要求原作品與新作品之間已經融為一體,且新表達能夠體現(xiàn)出獨創(chuàng)性。所以,被納入的原作品與新作品之間中的其他元素是否已經融為一體,是判斷作為視聽作品的短視頻中使用音樂作品需要何種權利的標準。 在短視頻中,音樂作品在大多數(shù)的情形中是被作為視頻的背景音樂播放使用。在其充當背景音樂的情況下,背景(Background)一詞決定了其在視頻中的主要起到烘托、渲染、增強效果的作用,并不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質或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時涉及的應當是復制權的授權。 但當音樂作品的作用不僅僅局限于背景音樂的作用,而是在視聽作品中構成該作品創(chuàng)作的一部分必要因素與整個作品呈現(xiàn)不可分割的整體關系的時候,音樂作品在視聽作品中的使用也可能會涉及攝制權的授權。例如,某主演在電影中演唱某音樂作品,而該演唱行為及音樂作品的旋律與歌詞是其結識劇中另一關鍵人物的重要契機,也是劇情延續(xù)的線索。在這種情形之中,由于該音樂作品的插入已經成為了作品的重要情節(jié),對情節(jié)的演進、人物關系的變化具有較為重要的作用,此時應當征求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攝制權的授權。[7] 在上述法院的裁判之中,認定侵犯攝制權的裁判不當擴大了“攝制權”的范疇,沒有考慮到“攝制權”并不僅是對原有作品的單純復制,同時也包括對其呈現(xiàn)方式的選擇和與新作品中其他元素的有機融合?!皩⒆髌芳{入到被拍攝作品之中”這種說法也會造成復制權和攝制權覆蓋范圍的交叉重疊,導致權利體系的混亂。而后者的做法也限制了攝制權覆蓋的范圍,不利于對游戲、動漫等作品的保護,同樣也有不可取之處。 三、屬于錄像制品的短視頻使用音樂作品需要獲得哪些授權如果短視頻為錄像制品,即“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因為錄像制品的獨創(chuàng)性較低,對其的保護只能采取鄰接權的模式?!吨鳈喾ā返谒氖l第一款規(guī)定:“錄像制作者專有權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錄像制品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在考慮該類短視頻授權問題時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取得音樂作品的復制權或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授權。在“北京恒享未來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杭州美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美柚公司制作錄像制品過程中的行為抄襲恒享公司短視頻文案的行為侵犯了其文字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至于恒享公司所主張的復制權已經被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所吸收。[8]通過此判決可以看出信息網(wǎng)絡傳播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后續(xù)反復點播和下載的行為,此時應當認定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吸收了復制權,以防止各項權利覆蓋范圍的重疊。所以如果制作的短視頻屬于錄像制品,此時應該取得音樂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授權。 總結綜上,若使用音樂作品的短視頻屬于視聽作品,對于音樂作品的權利人在授權時,建議考慮音樂作品在其所使用的短視頻中是否存在可分割性問題,進而決定是應當進行復制權還是進行攝制權的授權。而對于短視頻的制作者而言,為穩(wěn)妥起見,建議應首先考慮取得音樂作品的復制權和攝制權授權。若使用音樂作品的短視頻屬于錄像制品,雖然復制權在錄像制品的制作過程中被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所吸收,但為穩(wěn)妥起見,還是建議視頻制作人應同時取得音樂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授權。 注釋 [1] 參見黃薇、王雷鳴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導讀與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8、118頁;轉引自陳錦川:《法律中的術語應在法律語境下解讀——對“攝制”一詞的理解》,載《中國版權》2021年第6期,第29頁。 [2] 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終1520號民事判決書。 [3] 參見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2021)京0491民初9800號民事判決書。 [4] 參見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2021)京0491民初34544號民事判決書。 [5] 參見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15249號民事判決書。 [6] 參見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151頁。 [7] 印度的寶萊塢影片或許可以成為較好的例子。在寶萊塢影片當中,歌舞劇的表演早已成為了幾乎必備的情節(jié),和劇情有機融為了一體。在美國著名影片《愛樂之城》(La La Land)中,男女主角也曾經演唱過相關的音樂作品,并使之有機地融入到了影片之中。 [8] 參見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2)浙8601民初697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圖片來源 | 網(wǎng)絡 文章來源:知產力。如上內容為青島信息港(xiewudingchuang.com)官方網(wǎng)站綜合整理發(fā)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青島信息港官方網(wǎng)站是山東青島區(qū)域化綜合性新媒體平臺,目前青島信息港已全網(wǎng)覆蓋,主要有今日頭條、微博、微信、嗶站、知乎、搜狐新聞、網(wǎng)易新聞、騰訊新聞、新浪新聞等商業(yè)平臺,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體平臺入駐號,實現(xiàn)了全網(wǎng)覆蓋。青島信息港是山東半島地方信息門戶,擁有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按規(guī)定進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備案,內容源于網(wǎng)絡,版權歸原網(wǎng)站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如需轉載時請保留原版權的完整信息,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